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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和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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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公允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加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低租赁付款额减其现值或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二)各期租金的支付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各期相同)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根据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融资费用,每期不同)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借:财务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四)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对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通常的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留购。
1、返还租赁固定资产
租赁期届满,企业向出租人返还固定资产时,通常将最后一期租金合在一起入账,作如下的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该固定资产
企业行使优惠续租权,此时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2020 07/14 10:58
轶尘老师
2020 07/14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价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84785007
2020 07/14 11:04
技术出口适用哪个税率,申报怎样处理
轶尘老师
2020 07/14 11:04
这个我不是很了解 请到提问区提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