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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别人公司,一般账务怎么处理?

84785005| 提问时间:2020 07/1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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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希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建筑企业**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方看成是被**方的一个项目部. 建筑企业**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贷:其他应付款-(**人名字) 第二,被**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被**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业主预付款/(1 10%)×10%] 别人项目**我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形式按照被**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有资质的企业的. 【案例分析】 **人以200万元,中标某项目,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交**管理费3%,共计6万元. 资金往来设立:施工队往来结算(或叫内部往来、或在应收帐款下设立内部往来明细进行核算)会计科目. 1、收到甲方拨款: 借:银行存款200 贷:应收帐款**甲方 200 2、拨付**单位工程款时: 借:内部往来 **项目194 贷:现金(存款) 194 3、**方提供发票时: (1)材料发票 借:工程施工**项目成本(非人工成本)100 贷:内部往来 (2)工资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60 贷:内部往来6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人工费60 贷: 应付职工薪酬――人工费60) (3)税票: 借: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税金 =200*5%=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00*3%=6万元 贷:内部往来 16万
2020 07/18 20:03
84785005
2020 07/18 20:06
老师我们是企业没有资质,**有资质的公司,这账是怎么走?
杰希老师
2020 07/18 20:10
你只要给人家提供足够的成本票就可以的,按照交易金额来开票,提供发票给**公司,**公司按发票打款给你。
84785005
2020 07/18 20:12
这个钱可以直接进我们公司吗?
84785005
2020 07/18 20:13
比如购买材料,他们不把钱打给材料商?
杰希老师
2020 07/18 20:19
材料不会的,是指你们跟他结帐的
84785005
2020 07/18 20:33
那是不是我们还要和他们欠个什么合同?
杰希老师
2020 07/18 20:50
你好,你们之间肯定要签合同的
84785005
2020 07/18 20:57
那钱进不进我们公司账
杰希老师
2020 07/18 21:56
您开票给他,就可以合法的进账
84785005
2020 07/18 22:01
以我们公司的名义给他开票吗?我们公司也是做工程的能开什么
杰希老师
2020 07/18 22:27
一、实行承包、承租、**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并相应开具发票; 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人"),则出包方、出租方、被**方取得的**费收入按"服务业"计税并相应开具发票: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利润为基础。 **企业如需开发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对于**经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未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 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但对于**经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没有明确。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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