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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项目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在一个地方,开工后,预收到工程款,需要确认纳税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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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的
2020 07/19 13:50
84785028
2020 07/19 13:53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比如:结算单);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那么老师,按此条文,“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为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像我刚刚说的,已开工产生了应税行为,并收到款项,这也算符合此条文呢。
蒋飞老师
2020 07/19 13:59
一、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界定
施工单位预收的工程款,就是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税法政策上所说的预收款,即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正式开工前取得的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的工程款,而不是在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工程款。
二、预收工程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那么,预收款何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呢?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当天。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是在工程开工前,即此时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那么,预收款是否是在工程开工之日就发生纳税义务呢?
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在工程开工之后,预收款应按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抵扣方式抵扣工程进度款。
……………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只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要求,及时根据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等确认纳税义务即可,不必关注预收的工程款何时需要纳税。
84785028
2020 07/19 14:17
好的,谢谢老师
84785028
2020 07/19 14:22
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
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举例】2018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
向A企业支付,2020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己公司
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于2030年5月
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
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老师,像这个案例中,如果2030年之前,A企业没有开票,也没有提前收款,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证,那么,针对于增值税来说,它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2030年5月31日,对吧?
蒋飞老师
2020 07/19 14:41
你好!
可以的,实践中可以这么操作的
84785028
2020 07/19 14:44
那这样的话,假如A企业只有这一个项目,那么,自2018年至2030年,均无增值税,这种情况,也是税务允许的吗?从另一面来讲,建安企业,是否不要求每年都达到标准税负率呢?
蒋飞老师
2020 07/19 14:47
合同约定好,就可以的。
不过,实践中,是按完工进度开票确认收入。
84785028
2020 07/19 14:52
嗯,是的。毕竟上述例子中,这个付款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间隔了12年。那么,实际操作中上,A企业会按某一阶段的完工程度,与对方确认“结算单”。那么,一旦双方确认了结算单,就达到“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有效凭证”这点纳税要求,就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老师,我还是想问一下,建安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年度必须在税局规定的税负范围内吗?
蒋飞老师
2020 07/19 15:04
是的,不要悬殊太大就可以了
不然税务局会让你们自查或解释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