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问一下2018年12月31号签的合同,2019年1月15发货,2月1号发生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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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这个不算的,签订合同并没有销售行为,销售和退回在不同期间才算。
2020 07/19 14:22
84784991
2020 07/19 14:23
那如果是2019年12月31号发出的商品,就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了对吗,销售行为以实际发出时间为准而不是合同签订时间是么
阎老师
2020 07/19 14:26
1)如果在上期正常销售,没有提到退货期、退货率等条件,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在下期的日后期间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这种情况属于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在下期的非日后期间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则不属于日后事项,应冲减退回当月的收入、成本。
2)如果在上期销售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但能够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并做了相关处理,即冲减了一部分收入成本,下年再发生退货时就不属于日后事项;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上年的估计是错误的,例如,仅估计了10%,却发生了80%的退货,此时属于前期差错,如果在日后期间发生,要作为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3)如果在上期销售时,存在一个退货期,并且无法合理估计退货率,此时销售是不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只能借: 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在下期退货期内发生退货,不属于日后事项,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