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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于7月25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于收款后15日内给乙公司发货,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7月24日付款,甲公司于8月6日发货,但应乙公司要求,于7月26日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甲公司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84785003| 提问时间:2020 07/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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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甲公司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7月26日。
2020 07/21 14:33
84785003
2020 07/21 14:36
为啥不是7月24日呢老师?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不是在7月24日收款之后才开的发票吗?
张艳老师
2020 07/21 14:38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里说的是已经销售出去了货物的情形。 这个题目在7月24日取得预收账款时,还没有发出货物,也就是没有完成货物销售的动作。【因为到8月6日才发货】 只能适用于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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