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一个公司可以即用简易计税,又用一般纳税吗?现在我开两张票给两个项目,一个开96万税9%,一个开90万3%,都是按合同约定税点来开

84784958| 提问时间:2020 07/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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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你好,如果企业有多个项目,可以分别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按照实际情况开发票就可以,
2020 07/25 10:29
84784958
2020 07/25 10:31
税法不是说选择一种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能随意变更吗?
玲老师
2020 07/25 10:32
你好 上面说了 是多个项目
84784958
2020 07/25 10:40
一个公司多个项目可以采取一一样的?
玲老师
2020 07/25 10:41
你好,比如建筑企业有好几个项目,可以不同项目,不同的计税方法
84784958
2020 07/25 10:42
预缴税的时候简易计税,一般什么时候优惠预征2%点呢?
玲老师
2020 07/25 10:53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按2%预交税款
84784958
2020 07/25 10:56
不是,我是问简易计税,什么情况预增用2%?
玲老师
2020 07/25 10:58
你好,简易计税按3%,不按2%,
84784958
2020 07/25 10:59
不是有特殊用2%吗?是什么情况?
玲老师
2020 07/25 11:00
您好,简易计税都是按3%预交的,你当地有特殊情况的规定,那就执行你当地的政策
84784958
2020 07/25 11:02
算了,根本就不是当地,是国家政策,昨天我们初级老师就讲过,只是没有具体的
玲老师
2020 07/25 11:07
因为简易计税就是3%固定的征收率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按3%的预征率预交
玲老师
2020 07/25 11:09
这是政策规定 一、预缴地点   (一)异地预缴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款的地域差异的,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二)预收款预缴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二、预缴时间   (一)异地项目   1、收到预收款进行预缴   2、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本地项目   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次月申报期前。   三、预缴填报   异地项目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四、预缴计算   (一)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84784958
2020 07/25 12:16
好的,谢谢
玲老师
2020 07/25 12:18
您好,不客气,祝您工作学习愉快,如果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请对老师的回复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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