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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移交给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为500万元,为什么500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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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所以物业用房按道理是可以扣除的。
2020 07/25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