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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解除,老师,不是承兑人可以不予付款吗,如果追索的话,只能追出票人,为什么是错的呢?

84784982| 提问时间:2020 07/3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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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020 07/30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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