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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有关业务如下:2019年6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2000件,每个不含税价格600元,每件成本5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当日付款;本年9月30日前有权退货。甲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0%,2019年6月未发生销售退回。2019年6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存入银行。2019年6月30日未发生退货。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退货时支付货款,且可冲减增值税税额。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无法估计该批产品的退货率。要求采用新收入准则处理以下业务:(1)编制2019年6月1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2)假定2019年7月30日若退回100件,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8年6月1日,售300件商品,协议价为每件80元(不含增值税),该商品的成本为50元,代销协议得代销商品后,对消费者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已经受到,新收入准则下甲公司会计分录?

84785029| 提问时间:2020 07/3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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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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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31 12:38
陈诗晗老师
2020 07/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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