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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题。以旧换新的经营首饰不应该以实际收到的金额3.48万元为计税依据吗?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0 08/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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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以旧换新的经营首饰不应该以实际收到的金额3.48万元为计税依据。但是题目给的是零售51.04中包含着3.48万元的以旧换新的。
2020 08/12 19:44
84785009
2020 08/12 19:46
那什么情况下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小王
2020 08/12 19:48
因为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题目中六月份取得金银首饰零售含税的销售额是51.04,在这51.04里面,包含了以旧换新的3.48万元。 如果说题目单纯的说是只是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话,没有零售。那你就直接用实际收到的金额来作为计税依据就可以了。
84785009
2020 08/12 19:49
那如果让自己算出以旧换新的售价金额要怎么算?
小王
2020 08/12 19:56
您好,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是题目中还是换算成不含税时怎么计算。以旧换新都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换算成不含税*消费税税率
84785009
2020 08/12 19:57
考试的时候题目中就会给出以旧换新的价格或者是零售的价格,是吗?不用自己算。
小王
2020 08/12 19:59
看具体题意。如果是跟你说了旧首饰价格,新首饰价格。相减算出实际收的金额。直接跟你说的就不用了减。直接是不含税的*消费税税率
84785009
2020 08/12 20:00
好的,谢谢老师。
小王
2020 08/12 20:06
不客气,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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