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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商品200件,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元,该商品已于当日发出,按照双方协定协议约定,丁公司应按照每件800元对外销售商品,甲公司按照售价(不含税)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 12月31日,收到丁公司开出的代销清单,实际销售100件商品,同时收到丁公司因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80元。甲公司12月15日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分录为什么不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呢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0 08/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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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从去年开始教材就改了,用发出商品了,不用委托代销商品;
2020 08/1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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