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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转移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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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学理上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已有明确的定义。《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成立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区别: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2020 09/0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