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师,这个文件的内容深意不太懂,麻烦老师能否用通俗的语言给解析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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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销售价格是1000元,不含税收入就是1000/1.03=970.87元
第三,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以税金是970.87*2.42元
2020 09/07 11:42
84785043
2020 09/07 12:05
老师为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森林老师
2020 09/07 14:10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