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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行使股票期权时,什么时候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什么时候全额单独试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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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同学。164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020 09/21 21:15
84785030
2020 09/21 21:18
如果是在18年1月1号持有,在2020年2月1号月一号行权,总共只取得过一次股权激励,这种情况应该是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全额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陈诗晗老师
2020 09/21 21:20
不并入综合所得,是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的。
84785030
2020 09/21 21:25
请问这里只取的一次股权激励,为啥布并综合所得呢?书上又说要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才不并入总综合所得吗?
这个点上我有点糊涂了
陈诗晗老师
2020 09/21 21:31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不管一次还是二次,都不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