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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80 000元,共支付加工费1 000元,运输加工物资发生的运杂费为2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为90 000元。甲企业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 我的计算方法(80000+1000)/(1-10%)+200 和答案得数一样,思路不一样 我这样做问题在哪里

84785010| 提问时间:2020 09/2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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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你好! 实践中可以这么算的 (80000+1000)/(1-10%)=材料➕加工费➕消费税
2020 09/22 13:11
蒋飞老师
2020 09/22 13:12
=80000+1000+(80000+1000)/(1-10%)*10% 结果是一样的,没有影响的
84785010
2020 09/22 13:18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同时,由于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0 000×10%=9 000(元)。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80 000+1 000+9 000+200=90 200(元)。 老师 答案是这样的 是不是消费税我理解的有问题?
84785010
2020 09/22 13:19
为什么答案计算消费税时不算上加工费 是因为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为90 000元,用这个做基数来计算吗?
蒋飞老师
2020 09/22 13:19
你好!答案有问题了。
84785010
2020 09/22 13:30
老师,你对你的回答负责任吗?应该是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计价,没有同类的按组成价格计价吧
蒋飞老师
2020 09/22 13:39
这里组价和同类价格是相等的,是个巧合。
蒋飞老师
2020 09/22 15:59
受托方:增值税纳税人和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个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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