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0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2019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24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2)自2019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1+5%)=25200万元,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最后5010没看明白为什么 这么计算啊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0 09/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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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开发费用,是按单独利息 费用+(地价+开发成本)*5%
2020 09/22 21:25
84784959
2020 09/23 09:21
是这个公式对吗,单独利息费用+(地价+开发成本)*5%。另外一种是。不单独的利息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
陈诗晗老师
2020 09/23 09:38
是的,处理是正确的。
84784959
2020 09/23 09:39
前面的我明白意思,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后来又 用(地价+开发成本)*20% 呢,20%是什么意思呢
陈诗晗老师
2020 09/23 09:41
这是加计扣除,和前面 不一样的一个扣除项目。
84784959
2020 09/23 09:43
只要是遇到这种题目,正常情况下这个20%都要扣除的对吗
陈诗晗老师
2020 09/23 09:56
是的,房产企业,还有扣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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