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9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4)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1900+(500-300)]×25%=575(万元) ,这里没看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呢,为什么不直接用利润总额呢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0 09/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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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1900是属于境外收益,这个境外缴纳过, 500-300分公司的需要并入一起计税,所以考虑调整
2020 09/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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