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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3) 收回的材料验收人库。 (4)全部对外出售,收取价款400000元,增值税额52000 (5)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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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00 贷,原材料300000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0 借,应交税费——应增进7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107800 (3) 收回的材料验收人库。 借,原材料 3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360000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职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费用30 000元。 借,生产成本440000 贷,原材料360000 贷,应付职工 薪酬 50000 贷,制造费用30000 (5) A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440000 贷,生产成本440000
2020 09/24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