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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个题的答案你可以解释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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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的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 4800 元 / 月。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因此,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不再扣除。
2020 10/04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