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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要求:根据下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发出原材料300 000元进行加工。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 000元,增值税7 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3)收回的材料验收入库。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职工薪酬50 000元,分配制造费用30 000元。 (5)A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6)A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收取价款700 000元,增值税额91 000元。 (7)结转A产品销售成本。 (8)结转销售A产品应交消费税。 (9)实际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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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借,委托加工物资 30万
贷,原材料 30万
借,委托加工物资 6万
应交税费 增值税 0.78万
应交税费 消费税 4万
贷,银行存款 总金额
借,原材料 36
贷,委托加工物资 36
借,生产成本 5万+3万+36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5
制造费用 3
原材料 36
借,银行存款 79.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万
应交税费 增值税 9.1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8
贷,库存商品
借,税金及附加 70*10%
贷,应交税费 消费税 4
银行存款 3
2020 10/19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