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2020年9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3000元,增值税299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边角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61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42000元(小汽车系上年2月购进,账面价值为80000元)。 (3)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生产检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4000元。 (4)销售白酒和啤酒给丁商场,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2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8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175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7440元。合同约定,丁商场于2020年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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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0/27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