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十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公司加工高档香水精5吨,甲公司提供的自产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乙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加工完毕后,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高档香水精运回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万元,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2)外购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万元,货款已付,并投入生产使用。 (3)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高档香水精2吨,用于生产普通洗发水,生产的洗发水于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高档香水精3吨,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于当月销售80%,取得含税收入60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1.5万元。 已知甲公司月初有上期留抵的增值税22万元,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加工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请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受托为甲公司加工高档香水精应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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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0/28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