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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其他记载事项填列正确,齐全。只有金额一项书面授权甲公司销售经理进行补记,且规定补记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购货金额。实际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货金额为6万元,销售经理补记8万元。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又背书转让给X公司,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记录正确,但未注名日期。该支票出票日期为3月12日,X公司于3月20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甲公司以该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拒绝付款,X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以背书转让记载事项不全,背书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试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84785046| 提问时间:2020 11/0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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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理由不成立。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只要票据记载事项填列齐全、格式正确、持票人取得票据程序合法,出票人都具有按规定无条件支付的义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不能成为付款人对抗持票人的合法理由。
2020 11/0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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