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7年3月某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2014年9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2015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2016年12月开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已开具发票的开发成本为5400万元。2017年1月该项目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54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当地使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1.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 3.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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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8 000×(1+3%)=18 540(万元)
(3)应纳营业税=54 000÷90%×5%=3 00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 000×5%=150(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 000×(3%+2%)=150(万元)
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及附加=3 000+150+150=3 300(万元)
(4)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8 540+6 000+2 000+(18 540+6 000)×5%+3 300+(18 540+6 000)×20%=35 975(万元)
(5)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收入合计=54 000÷90%=60 000(万元)
增值率=(60 000-35 975)÷35 975×100%=66.78%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60 000-35 975)×40%-35 975×5%-1 080=6 731.25(万元)
2020 12/07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