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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2年2月,甲为买房向乙借款6000元,约定6月底前偿还。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付给乙作为质物,约定在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曾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买房后不久,甲就下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20日该摩托车被盗。 分析:(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2)该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 (3) 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4)摩托车被盗,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0 12/1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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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质押合同至交付时生效 2,并没有,如果债权不能履约,那么作为抵偿物 3,,质权并不丧失 4,承担,是在乙保管 期间被盗,属于保管 不善
2020 12/1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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