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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 “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84785023| 提问时间:2020 12/1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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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萍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您好:合同不成立,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 甲公司有权要求已承担责任。属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2020 12/11 14:03
宋艳萍老师
2020 12/11 14:04
赔偿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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