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12月初,A材料账面余额90000元.该公司12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5日购入a材料1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0元,增值税税率39000元,购入这种材料发生保险费1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发生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4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60元.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1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 款项已通过银行付清.2.15日委托为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7万元 支付加工费2万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800元 由受托方代收 代缴的消费税为1万元 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3.20日领用A材料60000元 用于公司专设销售机构办公楼的日常维修,材料的相关增值税税额为7800元.4.31日,生产领用A材料一批,该批材料成本15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写出相关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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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借:原材料—A 305000 (300000+100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360 (39000+360)
贷:银行存款 344360
2、借:委托加工物资 90000 (70000+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原材料—B 70000
银行存款 31800
3、借:销售费用 60000
贷:原材料—A 60000
4、借:生产成本 15000
贷:原材料—A 15000
2020 12/15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