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为什么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1 01/08 15:54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兼营可以混营的
2021 01/08 15:55
84784990
2021 01/08 16:00
但是网上搜了说是不属于混合销售,要分别计算的?有新的条例出来么?
朴老师
2021 01/08 16:0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 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件印 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 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 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 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 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 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 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 税。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