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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最后一问的4.08为什么要乘以35/260+35

84784967| 提问时间:2021 01/0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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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 根据软件业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大于3%在,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260×3%=7.8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即4.08*35/(260+35)。 麻烦同学评价一下。
2021 01/0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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