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问普票丢失用对方的记账联复印一份让对方盖个发票章可以吗?这个文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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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您好,是的,现在规定是用复印件盖一个发票章或者公章就可以做账
2021 01/19 14:25
84785021
2021 01/19 14:26
这个文件号?
玲老师
2021 01/19 14:27
你好同学,各地掌握口径不一致,请参考以下资料。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84785021
2021 01/19 14:28
北京的呢?
玲老师
2021 01/19 14:44
您好
您好,目前我有的就这些。北京的您可以打电话问一下
您好,目前我有的就这些,北京的您可以打电话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