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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经营业务。2019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聚氨酯面料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6万元,缴纳关税0.39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款0.8307万元。 (2)进委托乙企业加工高尔夫球包100个,支付加工费2 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0.26 万元。乙企业当月同类高尔夫球包不含增值税售价0.18万元/个。 (3)将委托乙企业加工的 100 个高尔夫球包收回后全部销售给某代理商,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5 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2 万元。 (4)当月购进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52 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84784998| 提问时间:2021 02/0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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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正在为你解答。
2021 02/05 14:14
税务师王老师
2021 02/05 14:24
增值税进项税额=0.8307+0.26+0.2+0.52=1.8107 销项税额=25*13%=3.25 应交增值税=3.25-1.8107=1.4393 乙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100*0.18*10%=1.8 甲公司销售环节应交消费税=25*10%=2.5 应交消费税=2.5-1.8=0.7
84784998
2021 02/05 14:25
好的,谢谢老师。
税务师王老师
2021 02/0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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