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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借钱给子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或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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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
不能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从公司违禁义务的角度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具体:
这就相当于民间普通借款了可以: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但注意股东同时是董监高就不行了。依据如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
董事、监事、监事,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实践中公司董事,修改后的《公司法》从公司违禁义务的角度规定,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监事。因此、监事,忠实履行职务。这是疏于执法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实中很多违反这条规定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向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
新《公司法》给公司高管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明确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借贷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明确了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业务中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新《公司法》明确了面临不信任股东查账的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新《公司法》明确了因签署违法合同或者开展违法业务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不能兼任管理职务,所以监事不可以兼任财务总监。董事没有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财务总监。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
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3、贯彻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
4、组织领导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存货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5、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6、利用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原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战略,并主持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
7、参与公司投资行为、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8、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9、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提供最为经济的酬资方式。
10、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12、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13、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
股.、监事、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监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2,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具体而言、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董事。
2
监事。
2,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具体而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监事,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未经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董事
2021 03/13 07:04
84785034
2021 03/13 07:06
太乱了,看不懂
玲老师
2021 03/13 07:07
您好
不能借款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从公司违禁义务的角度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