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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一居民企业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5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6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2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实行限额抵免法。计算该居民企业应向本国缴纳所得税额( )万元。 250*30%-60*30%=57(万元)

84784983| 提问时间:2021 03/2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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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国分公司抵免限额=60×30%=18(万元) (2)由于抵免限额(18万元)<实缴税额(24万元),允许抵免的税额=18(万元), 因此,应向本国缴纳所得税额=(250+60)×30%-18=75(万元)。
2021 03/26 22:28
84784983
2021 03/27 12:23
在本国纳税为什么要把在国外的60万也要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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