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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一方处置了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不属于善意取得,另一方可否要回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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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2021 04/15 22:17
小羽老师
2021 04/15 22:17
如果第三方不是善意取得,那是可以申请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