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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①5月5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支付货款30%,余款下月支付,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当月实际支付不含税货款50万元。②5月15日,从乙化妆品厂购进香水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继续生产香水,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③5月18日,领用高档化妆品一批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为18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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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18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