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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向境内客户提供广告服务,不含增值税总价款为200万元,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当月客户应支付60%的价款,款项未收到,未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答案是200*60%*6%,为什么不是200*6%呢?

84784976| 提问时间:2021 04/1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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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你好,按合同约定实际产生纳税义务,当月就只产生了60%的纳税义务
2021 04/19 13:40
84784976
2021 04/19 14:00
为什么要按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本来就是200万,税法教材中在哪里有规定?
小云老师
2021 04/19 14:04
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知识点有规定。我不清楚税法教材是哪一页
84784976
2021 04/19 14:1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规定的是采购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没说计税依据是200还是200*60%哦
小云老师
2021 04/19 14:1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规定的是采购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那肯定就要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来计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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