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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是?

84785043| 提问时间:2021 04/2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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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它们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重点针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某航空公司因签订了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而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某电力公司因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约定价格购买煤炭的合同,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不应按照公允价值套期作会计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重点针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航空公司为规避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买飞机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商业银行对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应当考虑相对应金融工具的类别因素(如交易类、可供出售类等)。   关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1)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保值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4)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不应当再按现金流量套期相关的上述会计规定处理: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②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条件;   ③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④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021 04/2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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