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33 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20万元,乙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万元, 多看相关款项尚未支付。加工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收回加工的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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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价值是100+20=120,继续加工,所以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2021 04/26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