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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和不征税的区别,如果记忆,有口决吗?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1 04/2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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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同学, 【记忆口诀】 财政拨款国家管,此种收入别为难; 行政收费和基金,还有财政性资金; 他们都要有作为,因此他们不征税; 国家组织放贷款,利息所得就地免; 居民企业来投资,是否上市看公司; 上市持股时间短,这样收益不能免; 非营利合理收入,实行免税没错误; 地方政府发债券,利息所得免费占。 1.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③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了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但是国债转让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1 04/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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