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中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员工。2019年度取得的收入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7200元。   (2)6月参加某商场有奖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奖所得共计20000元,其中将10000元通过教育部门捐赠给当地的教育事业。   (3)7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   (4)8月转让房屋,取得收入780000元,已知该房屋的实际价值500000元,受赠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120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张先生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元。 A.792 B.785 C.713 D.758 2.张先生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元。 A.1600 B.2000 C.2800 D.2500 3.提供专利技术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A.1757.14 B.4920 C.0 D.2600 4.转让受赠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元 a.56000 b.132000 c.156000 d.32000

84785039| 提问时间:2021 04/3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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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同学。 A 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200×12-5000×12)×3%=792 B 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是10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20%=2000(元)。 C 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200×12+60000×(1-20%)-5000×12]×10%-2520=4920(元),境外综合所得个税抵免限额=4920×60000×(1-20%)÷[7200×12+60000×(1-20%)]=1757.14(元),在境外已纳税额=6000(元),所以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1757.14元,应补缴税额为0。 D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80000-500000-120000)×20%=32000(元)
2021 04/3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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