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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卖商品房 免税吗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1 05/0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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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自然人卖商品房,不免税的。
2021 05/01 16:13
84784994
2021 05/01 16:23
税率多少 怎么交税
王雁鸣老师
2021 05/01 16:31
1、增值税:5%; 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售价-买入价)÷(1+5%)×5%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八)销售不动产: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享受“六税一费”最高可再减征50%)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7%(5%、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3%(享受“六税一费”最高可再减征50%); 地方教育附加:2%(享受“六税一费”最高可再减征50%)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3%(2%)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4、印花税:0.5‰(享受“六税一费”最高可再减征50%)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0.5‰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第(一)项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5、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扣除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评估费)+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找出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特殊规定】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政策依据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条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一条规定:“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二条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6、个人所得税:20%(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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