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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将成本为26.224万元的木板运往乙地板加工厂加工成未漆饰地板(素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7月,甲厂收回素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同月,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素板全部用于连续生产漆饰实木地板,并全部销售出去,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要求:计算7月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7月甲厂销售漆饰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

84785042| 提问时间:2021 05/0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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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 1.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6.224+6)/(1-5%)×5%=1.696 2.应缴纳消费税400×5%-1.696=18.304
2021 05/0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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