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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84785000| 提问时间:2021 05/0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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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解答如下: (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 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 (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 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
2021 05/06 18:40
依旖老师
2021 05/06 18:55
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我一个五星好评哦!
84785000
2021 05/07 09:45
请问当年利润50%用于分配,是怎么理解的呢?360是其中的50%的利润吗?
依旖老师
2021 05/07 12:52
当年利润的50%用于分配是指乙国公司税后利润的50%用于向股东进行分配,360是其中的50%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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