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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是什么意思?请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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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学校有退休工资,同时又在学校下属单位返聘坐诊,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扣除3500标准交纳?对否?
2016 11/2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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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21 23: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满足以上几项,才能按工资薪金标准交税?如果二、三项未满足呢?
王雁鸣老师
2016 11/21 23:13
您好,跟没退休的人员扣除标准是一样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再扣除3500元。
王雁鸣老师
2016 11/21 23:21
您好,对的。 但注意其收入不包括发的退休工资。
王雁鸣老师
2016 11/21 23:41
您好,如果二、三两项不满足,那可以按劳务费处理,但一般情况下二、三两项退休人员与正式职工区别不是很大的,可以视同正式职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