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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在计征消费税的时候可以采用复合计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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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2021 05/16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