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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老师解答下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那里,实际股东想转进来是怎么规定的,还有对外转让股权人数又是怎么规定的

84784966| 提问时间:2021 05/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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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双方之间的合同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合同应存在效力。 2、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出资人与公司变更股东登记名册的,形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此,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名义出资人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实际出资人名下,等同于名义出资人向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名义出资人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021 05/19 16:25
84784966
2021 05/19 16:28
还有对外转让那个
小云老师
2021 05/19 16:33
同学上面写了,形同对外转让,也就是说条件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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