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弘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该公司在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向西密公司购入甲材料10吨,货款12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元,价税以银行存款支付。 (2)向西密公司购入乙材料5吨,货款2100元,增值税税额357元,价税尚未支付。 (3)向永兴公司购入丙材料16吨,货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6000元,其余货款暂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4)以银行存款5817元偿还西密公司和永兴公司之前欠货款。 (5)以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和乙材料的运杂费共690元。要求按两种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上述两种材料运达弘博公司,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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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25 03:56
暖暖老师
2021 05/25 06:27
1借在途物资—甲材料120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2040
贷银行存款14040
暖暖老师
2021 05/25 06:27
2.借在途物资—乙材料21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357
贷应付账款2457
暖暖老师
2021 05/25 06:28
3.借原材料—丙材料80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1360
贷银行存款6000
应付账款3360
暖暖老师
2021 05/25 06:28
4.借应付账款5817
贷银行存款5817
暖暖老师
2021 05/25 06:29
5.借在途物资—甲材料460
—乙材料230
贷银行存款690
暖暖老师
2021 05/25 06:30
6.借原材料—甲材料12460
—乙材料2330
贷在途物资—甲材料12460
—乙材料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