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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 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 人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目中为什么不是甲承担风险?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1 06/1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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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委托人,乙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承运人,在甲将货物交给 乙后,货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021 06/1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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