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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给B公司。5月15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5月20日,C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D公司在该票据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6月12日,E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A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问:(1)本案中C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是否有效?D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中该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是什么时候? (3)本案情形下,P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E公司被拒绝付款,其可以向哪些前手行使追索权?

84784960| 提问时间:2021 06/1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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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021 06/18 09:17
暖暖老师
2021 06/18 09:18
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暖暖老师
2021 06/18 09:18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本题中汇票到期日是2016年6月1日,G公司在2016年6月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暖暖老师
2021 06/18 09:18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一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即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所以,本题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暖暖老师
2021 06/18 09:19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本题中汇票到期日是2016年6月1日,G公司在2016年6月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是符合规定的,因此甲银行不得以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暖暖老师
2021 06/18 09:19
4、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A、B、C、D、F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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