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卷烟厂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生产销售某品牌香烟,每标准条出厂价为80元(不含增值税),每标准条该品牌香烟的生产成本为3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该品牌香烟每标准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元。假设本月甲卷烟厂预计可销售该品牌香烟10标准箱,已知: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1标准箱=250标准条,甲卷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甲卷烟厂将每标准条的出厂价定为80元。 方案二:甲卷烟厂将每标准条的出厂价定为60元。 根据上述资料,以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甲卷烟厂的纳税筹划目标,且只考虑增值税、消费税、上述两项附加税,计算填列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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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19 10:43
黑眼圈老师
2021 06/19 14:54
方案一:
卷烟每条出厂价高于70元,属于甲类卷烟。
增值税=10*250*80*0.13-10*250*10=1000元
消费税=10*250*10*20*0.003+10*250*80*0.56=113500元
附加税合计=(1000+113500)*(0.07+0.03)=11450元
税后利润=10*250*(80-30)-113500-11450=50元
方案二:
卷烟每条出厂价低于70元,属于乙类卷烟。
增值税=10*250*60*0.13-10*250*10=-5500元,应纳增值税0
消费税=10*250*10*20*0.003+10*250*60*0.36=55500元
附加税合计=55500*(0.07+0.03)=5550元
税后利润=10*250*(60-30)-55500-5550=13950元
选择方案二